为确保监察体制改革后区纪委监委工作的正常运转,根据有关规定,拟面向全区机关公开比选10名工作人员。有关事项如下。

一、具体岗位

共10个。区委巡察工作机构工作人员2名,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人员8名。

二、资格条件

全区范围内科员级及以下在编在岗公务员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
1.1978年3月31日以后出生;

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;

中共党员(含预备党员);

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;

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敬业奉献精神;

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文字能力;

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;

符合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回避的规定。
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比选:

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单位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;

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;

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;

尚在试用期或未满服务期限的;

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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