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确保监察体制改革后区纪委监委工作的正常运转,根据有关规定,拟面向全区机关公开比选10名工作人员。有关事项如下。
一、具体岗位
共10个。区委巡察工作机构工作人员2名,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人员8名。
二、资格条件
全区范围内科员级及以下在编在岗公务员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1.1978年3月31日以后出生;
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;
中共党员(含预备党员);
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;
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敬业奉献精神;
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文字能力;
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;
符合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回避的规定。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比选:
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单位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;
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;
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;
尚在试用期或未满服务期限的;
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